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一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锋兴与黄勇军、黄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锋兴,黄勇军,黄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964号原告邓锋兴。委托代理人林云文,广西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军。被告黄梅花。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原告邓锋兴诉被告黄勇军、黄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邓锋兴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锋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邓锋兴负担。审判员  黄任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