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士龙、申屠贡献与申屠贡献、丁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龙,申屠贡献,丁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金士龙。委托代理人:吴建芬,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屠贡献。被告:丁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龙与被告申屠贡献、丁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士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