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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士龙、申屠贡献与申屠贡献、丁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龙,申屠贡献,丁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91号原告:金士龙。委托代理人:吴建芬,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屠贡献。被告:丁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龙与被告申屠贡献、丁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士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龙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