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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峰诉张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淮滨县防胡镇付店村。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淮滨县王店乡杨楼村单楼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大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