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少文申请执行李庆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文,李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996号申请人张少文,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李庆玉,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庆玉履行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庆玉系桐梓县民政局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庆玉在桐梓县民政局每月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及年终绩效奖励予以扣留,扣留至2446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