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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张开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张开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66号原告上海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亚林,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奇锋,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张开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原告上海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张开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10元,由原告上海鼎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沙黎淳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