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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固镇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震阳光能电子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镇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震阳光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50-1号申请执行人:固镇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震阳光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石玉琴,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震阳光能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现有可供执行之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震阳光能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固镇县仲兴高铁创业园号厂房、号厂房和号厂房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固股房地权证仲兴乡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三、被执行人安徽震阳光能电子有限公司及石玉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的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雅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