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2月2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1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衡东县世纪星城售楼部租在被告人李某外婆家房子的二楼。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住在其外婆三楼,因无电脑上网,便想潜入衡东县世纪星城售楼部将该售楼部的电脑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潜入该售楼部,进入尹某甲办公室,将尹某甲放在抽屉内500元现金偷走,随后又撞开尹某乙办公室门,将尹某乙放在办公桌上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及桌上的37元零钱拿走。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为2915元。另查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退赃34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尹某甲、汤某的证言;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在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量刑建议恰当,但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后向被害人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衡东县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李某在当地生活期间为人表现较好,与邻居相处融洽。其母亲文香莲表示愿意作为监管责任人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因此具备了较好的矫正环境,再犯罪风险较低。故衡东县司法局的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子钊人民陪审员 刘柏国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打印责任人:贺子钊打印责任人: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