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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士胜与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胜,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梁士胜,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王传庭,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士胜诉被告南阳市油田双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进行相关鉴定,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