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喻某。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