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翁菊娥与马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翁菊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马金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菊娥与被告马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菊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金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菊娥撤回对马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翁菊娥负担。审判员江开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