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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翁菊娥与马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翁菊娥,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马金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菊娥与被告马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菊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金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菊娥撤回对马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翁菊娥负担。审判员江开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