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何晓华与广东省监察厅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287号原告:何晓华,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广东省监察厅,住所地广州市。原告何晓华不服被告广东省监察厅派驻省水利厅监察室作出的粤监驻水利室函(2014)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晓华起诉称:2014年5月23日,原告撰写了一份实名《举报书》。2014年5月27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被告邮寄了此《举报书》及其附件。第二天,原告的邮件送达了被告。原告在《举报书》书中称:“广东省监察厅:兹有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黄石镇龙江村稔坑村村民何晓华实名举报广东省水利厅有两项违���行政纪律的事实,一是广东省水利厅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水行罚字(2013)001号)不妥,二是广东省水利厅不但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而且放任违法行为损害当地群众的利益。请贵厅对广东省水利厅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予以立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最后还请贵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复举报人。”原告提供了《举报书》所列的所有附件,实名举报广东省水利厅以不作为的形式损害当地群众的利益。自从原告的邮件送达被告后,原告至2014年9月22日没有接到被告任何形式(包括电话形式)的回复。后原告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告下属机构广东省监察厅派驻省水利厅监察室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粤监驻水利室函(2014)1���),并及时送达了原告。原告认为,原告是依据法定程序以实名制的形式向被告举报广东省水利厅的违法行为,而且,原告还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原告的实名举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理应受理原告的实名举报。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依据这一规定,被告应当在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作为行政监察机关,有履行原告在《举报书》中提出的法定职责,被告也应当在60日内履行这一职责。但是,被告并没有在60日内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违法。其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的合法性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决定��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何晓华向被告广东省监察厅投诉举报广东省水利厅违反行政纪律,被告所属的派驻机构依职权向原告作出涉案《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属于监察决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如不服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只能通过申请复审、复核等监察程序救济,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故原告对该监察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晓华的起诉。原告已经预缴的50元受理费,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唐 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