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82号原告:青岛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法定代表人:郭钢铎,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秦莲芝。原告青岛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03407.52元的财产。深圳深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1403407.52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迪凯特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03407.5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