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劲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劲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小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46号原告武汉劲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2008新长江广场1单元5层4号。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雄。被告李小雄,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劲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小雄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劲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小雄银行存款931540.5元或其他等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劲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瑞富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小雄银行存款931540.5元或其他等值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