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孟兰与赵恒康、崔玉玲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孟兰,赵恒康,崔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62号申请人尹孟兰,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赵恒康,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崔玉玲,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尹孟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赵恒康驾驶的崔玉玲所有的“皖C×××××”号“雅阁”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闵祥伟所有的“皖03/50689”号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尹孟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赵恒康驾驶的崔玉玲所有的“皖C×××××”号“雅阁”牌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闵祥伟所有的“皖03/50689”号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闵祥伟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