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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宏义与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义,王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郭宏义,住辉南县。被告:王宝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义诉被告王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宏义负担。审 判 长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段振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