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钟步明与余兴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字第00169-1号申请执行人钟步明。被执行人余兴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余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7月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兴平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康办事处有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余兴平个人所有,缴存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康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807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卢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