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闻人浩峰、俞丽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闻人浩峰,俞丽娟,朱建国,潘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被执行人:闻人浩峰。被执行人:俞丽娟。被执行人:朱建国。被执行人:潘利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行人潘利琴、朱建国银行存款156877.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叶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