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苗来云与苏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来云,苏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02号原告苗来云,男,汉族,1968年06月12日出生。被告苏永飞,男,汉族,1973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来云诉被告苏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来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业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