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岳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储诚能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岳执字第00106-2号被执行人:储诚能,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4)杭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0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储诚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储诚能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文化商城支行账户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