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昌春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春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东方大厦4F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6640609-0。法定代表人谢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佘亚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谭庆锋,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春棚,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昌春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江远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25元)。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