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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晓峰与王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峰,王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567-1号原告郑晓峰,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盂县秀水镇农行宿舍11-313。被告王晋红,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盂县牛村镇洪塘村人,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盂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峰诉被告王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郑晓峰负担。审 判 长  尚财林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崔永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