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绪中与褚孔嵌、陈嫩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绪中,褚孔嵌,陈嫩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17号原告:许绪中。委托代理人:许尚礼。被告:褚孔嵌。被告:陈嫩芽。原告许绪中与被告褚孔嵌、陈嫩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许绪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许绪中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