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绪中与褚孔嵌、陈嫩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绪中,褚孔嵌,陈嫩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517号原告:许绪中。委托代理人:许尚礼。被告:褚孔嵌。被告:陈嫩芽。原告许绪中与被告褚孔嵌、陈嫩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许绪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许绪中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