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腾黎峰与董丙方、黄霞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黎峰,董丙方,黄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腾黎峰,男,1979年10月5日,汉族。被告:董丙方,男,1970年8月10日,汉族。被告:黄霞,女,1971年11月12日,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黎峰与被告董丙方、黄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黎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黎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腾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腾黎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