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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腾黎峰与董丙方、黄霞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黎峰,董丙方,黄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腾黎峰,男,1979年10月5日,汉族。被告:董丙方,男,1970年8月10日,汉族。被告:黄霞,女,1971年11月12日,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腾黎峰与被告董丙方、黄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黎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黎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腾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腾黎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