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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靳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