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泮臣与张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泮臣,张洪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67号原告赵泮臣,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被告张洪峰,男,41岁,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泮臣诉被告张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洪峰驾驶的三轮汽车予以保全。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洪峰驾驶的三轮汽车一辆保全于庆云县交警大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