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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窦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491号原告窦某,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窦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