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窦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491号原告窦某,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窦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