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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70号1幢1单元25-3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8125-8。法定代表人刘淑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科,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5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茶园管委会米兰路**号**幢*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2********。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06-9。法定代表人向红,局长。委托代理人郑仁刚,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海天,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9279-9。法定代表人雷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凌,女,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及第三人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清钶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秋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