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27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杜某某与张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4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