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文钦、刘玉梅与王文正排除妨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钦,刘玉梅,王文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477号申请人王文钦,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人刘玉梅,女,194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文正,男,汉族,1967年6月2日生,住址同上。王文钦、刘玉梅申请执行王文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文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互换给原告土地上的一间房屋、一堆土及其他杂物等障碍物清除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王文正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忠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