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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白利与汤小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汤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白利。被执行人汤小彬。申请执行人白利与被执行人汤小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小彬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小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白利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白利本次申请执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执行人汤小彬尚欠申请执行人白利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白利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