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俞前程与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前程,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前程,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善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方都市9幢A108号。法定代表人谭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方都市9号楼。法定代表人管洪勇,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俞前程与被上诉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俞前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前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盱眙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俞前程因证据不足又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前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前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8元,减半收取8984元,由上诉人俞前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赵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