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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6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路朝、李鸭焕与何清海、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市广科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986号本院对原告汪路朝、李鸭焕与被告何清海、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市广科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6986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的表述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五行原告李鸭焕的公民身份号码变更为“530302197211012103”。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