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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欧政德与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政德,梁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欧政德。被告梁斌。原告欧政德与被告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子贤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政德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政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欧政德负担。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