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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荣与田广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田广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65-1号原告王荣,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田广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理人田永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诉被告田广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荣负担25元,退还原告王荣25元。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兆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