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世德与陈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德,曾用名陈是锝,男,生于1950年6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陈世德,男,生于1952年5月2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合江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陈世德申请恢复执行陈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世德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归还14000元,现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世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8)合江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世德尚欠申请人陈世德借款本金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陈世德发现被执行人陈世德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