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瑞杰与赵海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杰,赵海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杨瑞杰,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5609014913,住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杨店村后二组815号。被告:赵海刚,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03074936,住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张华村季小庄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杰诉被告赵海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杰于2015年8月18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328元,本院减收328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