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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勇辉与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辉,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黄勇辉。被执行人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钟山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希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辉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启动该案的再审程序,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失去法律效力,申请人黄勇辉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法执字第85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缓一审 判 员  蒙明双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