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汪士培与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士培,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汪士培。被执行人当阳市青松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雄风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孔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159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