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晏金芳与被执行人张继卫、陈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宴金芳,张继卫,陈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宴金芳,女,1979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继卫,女,1969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保荣,男,1966年10月1日生。本院在晏金芳与张继卫、陈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调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