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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晏金芳与被执行人张继卫、陈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宴金芳,张继卫,陈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宴金芳,女,1979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继卫,女,1969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保荣,男,1966年10月1日生。本院在晏金芳与张继卫、陈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调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