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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民一初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夏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民一初字第××号原告夏某,护士。被告余某甲,性别:××,××族,农民。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传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雪丽、人民陪审员陈韵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我与余某甲于2007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余某乙。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我以为被告加班,2013年2月15日,被告未告知任何人独自外出,后我才知道被告因赌博欠了高利贷。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和我联系,也不尽家庭义务。为此,原告夏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余某甲离婚。被告余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甲于2008年秋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余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2月16日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夏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余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结婚初始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外出长期未归,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二、女孩余某乙由由其母夏某抚养,被告余某甲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良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王传华代理审判员  丁雪丽人民陪审员  陈韵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