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治与被告李雪明、李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治,李雪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苏治,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雪明,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5楼。负责人周晖,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牧,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治与被告李雪明、李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治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伟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2015年8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苏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治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