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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方红诉杨永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34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某),女,汉族。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他与被告于1992年3月份订婚,并于同年4月15日在华池县怀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3年被告结识一陌生男子,并随同其一起出走,他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长达二十余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他与被告离婚。原告为主张其权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2、怀安乡糖坊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便函一份,证明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染琴于199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1证明了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证据2证明了被告下落不明长达二十余年的事实。该2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杨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3月份订婚,并于同年4月15日在华池县怀安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于1993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虽系合法夫妻,但双方互不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外出长达二十余年,至今下落不明,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答辩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武贤代理审判员  李 妮人民陪审员  马福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慕景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