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丛培军诉李冬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丛培军,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银莲,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旭,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满族,霍林郭勒市鸿骏铝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军诉被告李冬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培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丛培军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可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