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贵有、王俊清、孙立平、韩玉宝、庞振忠、薛伟俊、李树臣、韩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贵有,王俊清,孙立平,韩玉宝,庞振忠,薛伟俊,李树臣,韩玉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贵有。被告王俊清。被告孙立平。被告韩玉宝。被告庞振忠。被告薛伟俊。被告李树臣。被告韩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贵有、王俊清、孙立平、韩玉宝、庞振忠、薛伟俊、李树臣、韩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全部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贵有、王俊清、孙立平、韩玉宝、庞振忠、薛伟俊、李树臣、韩玉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车永强人民陪审员 董晓旭人民陪审员 于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