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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成国房屋租赁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自贡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颖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国,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成国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0元,由原告自贡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