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国德与蚌埠市李楼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德,蚌埠市李楼乡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李国德。委托代理人:王文兵,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李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李楼乡李楼村。负责人:张晓忠,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吴铭雄,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德诉被告蚌埠市李楼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魏 莲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