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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跃平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平,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495号原告徐跃平,男,汉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修竹,系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志勇,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关晓欣,女,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徐跃平与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