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勇与余绪平,余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余绪平,余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323号原告黄勇,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余绪平,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余绪兵,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勇诉被告余绪平、余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为、人民陪审员付子元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黄勇已预交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代理审判员 朱 为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