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添明与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邱添明,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兰震东,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添明与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邱添明逾期办证应承担的违约金1.8万元,并于2015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添明撤回对被告漳州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邱添明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