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梁光磊、杨龙飞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51号被执行人梁光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杨屯乡。被执行人杨龙飞,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光磊、杨龙飞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人梁光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杨龙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已退缴赃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元,依法分别发还被害人王雪梅人民币六万七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曹凤鸣人民币四万四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许东良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文霞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郭芳坤人民币五万四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李莹人民币一万八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芦凤霞人民币四万五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孙庆珍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元。梁光磊、杨龙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7月20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光磊、杨龙飞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东风路分局)保证金23万元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